關於喪禮的一些習俗~會場佈置
十一、會場佈置
會場以設於殯儀館最為理想,假如是利用喪家附近曠場地或巷道等則須預先搭蓬。依親友人數多寡與地形寬廣而決定會場的規模。
一.靈堂:依會場規模佈置靈堂,並配合奠品之多寡來佈置,通常靈堂之佈置之有關方面有:搭帳棚的、做花的與葬儀社、燈光與音響、桌椅等項目,以及靈堂前鈴錠錩鑢 ﹝祭器﹞、遺像、「奠」字,橫、與輓聯、靈 ﹝親戚﹞、軸幛等。
(1〉奠品:一般均為罐頭、糕餅、水果、煙酒食品類。可按聲望而由外向內排列整齊,名望高的排在外則名才明顯,切勿將親友名子遮住。
〈2〉牲禮:愈簡單愈好,目前南北各地仍有親戚備辦牲醴之俗,宜儘量折合現金由喪家自辦為宜。
〈3〉藝盆與花籃:如無準備藝盆桌,則可佈置在拈桌上;花籃係親友所贈,應按場地地形佈置。
〈4〉拈香桌中置插香爐﹝轉柩後﹞與拈香爐﹝視賓客人數而訂幾組﹞、爵杯、酒﹝茶﹞、鮮花、水果、燭台、香等。拈香桌前除中間留空外餘擺二對花籃。
二、軸幛之佈置:
以佈置在會場左右兩旁為宜,若擠在中間,則除了最前面的親友姓名露出外,其餘一律被遮掩,故依左項佈置:
(1)親戚之靈:佈置在「龍方」由賓友視線為起線,高約一丈,垂直懸掛,其長幼尊卑的順序參閱奠禮程序親戚上香之順序由內而外。
(2)各界首長與公司機關及民意代表之軸幛:
1.有直式者懸掛在兩旁。
2.橫式的如數量多儘量懸掛在左右兩旁,中間部分懸掛長官輓額,只要簡單幾副即可,其餘儘量佈置在兩旁,懸掛在適當位置,如數量多可分上下兩層。
(3)輓聯以相對偶為聯句採直式佈置,其尊卑大禮上依配偶、兒(媳)、女(婿)、父母、胞兄弟、侄、孫(媳)、孫女(婿)、曾孫、同鄉(學、宗、至、事)治喪會等順序而排列。特殊長官之軸幛,依會場形狀可佈置二案:其一恭懸在禮堂正中前方(殯儀館方式),其一恭懸在會場入口處中間(搭帳棚方式),兩案均可用。

關於喪禮的一些習俗~喪事服制
十二、喪事服制
古書閒傳篇記載:「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齊衰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麻之麻同,麻同則兼服之。」
上段文章即在說明若家中已有重服,又新逢輕喪,變易一部分舊有重服,來適應新喪的需要。由此可見喪事服飾的重要性,本單元將從居喪期間的服飾開始談起,並因親疏等級不同,將有不同的喪服樣式,都有作說明,最後再跟大家說說喪服穿著的禮儀。

關於喪禮的一些習俗~居喪制服
十三、居喪制服
居喪者於喪期中應穿用的衣服,謂之喪服。在「打桶」期間,家族應穿著素色衣服,大戶人家有的全家人製作黑(白)色的衣服。不過有人認為只要不花色的衣服即可。男性須在手臂帶孝,女性則在頭髮帶孝。很多地區全家人在手腕處繫手尾錢帶子。
1.臂誌:父母逝世時,當兒子及長孫須帶臂誌。用二寸寬的麻布作成臂章帶在衣袖上,父逝帶左手臂,母逝帶右手臂。長孫的臂誌乃用麻布再加一塊苧布。期服孫則將一小塊苧布別針別在手臂袖子上。
2.髮誌:係女性用。媳婦與未嫁女兒用麻布一小塊用髮夾夾在頭髮上,出嫁女兒、孫媳婦與孫女則用苧布。男性逝世帶左方,女性歿則帶右方。
3.手尾錢:用入殮時遮身旛(替身)所剪下超出棺木的白布(媳婦拿棺頭部份,女兒拿棺尾部份),撕成細小布條穿一個錢幣(古錢幣中間有孔,或綁一張摺成數摺的紙幣)繫在手腕,即象徵「手尾錢」。父歿時繫左手,母歿時繫右手。

關於喪禮的一些習俗~喪服等級
十四、喪服等級
1.服飾有四制五等,四制為服之種類,分為四:
(1)正服:據服圖註解:「正服者,於情於份,皆當為之服者,如子為父母服斬之類是也。」
(2)義服:如媳婦為舅姑服斬、義子為義父母服斬或齊、義子為義父母服緦麻。
(3)加服:如承重的長孫與長孫媳為祖父母服斬,本為服齊,加重其服。
(4)降服:如以出嫁之女兒為父母之服,得減輕其本來之服。又出嗣子女為父母之服,自重以從輕。
2.服制的五等,即所謂五服,茲分述於後:
(1)斬衰(斬崔)三年:為五服中最重之孝服,為父母及承重孫為祖父母所為之服,古人要廬墓三年,其意為為父母哺乳三年,而守孝三年乃報答父母「生育鞠養」之恩。
(2)齊衰(茲催):次於斬衰的喪服,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女等所謂之服。齊衰的喪期有四種:
<1> 杖期一年:父母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皆持喪杖,稱「杖期」。
<2>不杖期一年:父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免持杖,稱「不杖期」。
<3>齊衰五月:為曾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4>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3)大功九月:次於齊衰,為堂兄弟、孫兒、出家姑母(姊妹、姪女)、媳婦(侄媳)所為之服。
(4)小功五月:次於大功,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從兄弟、堂姪、姪孫、孫媳及未出嫁之姑祖母(姑母、堂姐妹、堂姪女、姪孫女)所為之服。
(5)緦麻三月:為五服中最輕之孝服,為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從姪、堂姪孫等所為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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