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民法 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何謂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民法 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總結,【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而【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子女的繼承權會因父母離婚而失效嗎 ?

親生子女的繼承權,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意圖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重大事由而可能導致繼承權喪失外,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繼承權。例如離婚後監護權由母親行使,但仍可繼承父親的財產。

而親生子女和收養的子女,在現行法上的繼承權利是一樣的,因此是「平均分配」。

有的情況是,父親離婚後而再婚,則再婚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後來收養再婚配偶的子女,這些人都有繼承權,而且是「平均分配」。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之規定為: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拖油瓶是否可繼承繼父的遺產 ?

身為繼父非親生、非婚生的子女,若繼父過世了,是否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

若繼父有合法收養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即視為親生,

自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收養之效力~ 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反之若無合法收養,則無權繼承遺產,除非生前贈與或有另立遺囑。

 

女兒是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

以前中國傳統社會的觀念,由於認為:

1. 女性地位較男性卑下

2. 女性結婚後從夫

 

由於男尊女卑的觀念導致大家都普遍以為只有男性(兒子)才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其實,女兒無論結婚與否,依法皆有繼承權,且其權利與男性(她的兄弟)相同。

民法 1138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父親死亡,誰擁有繼承權 ?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為: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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