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親人死亡後,若生前留有大筆的債務,或不清楚其債權債務狀況,家屬都會擔心可能沒有獲得實質的遺產利益,卻意外繼承了債務。因此,遇有親人死亡,除喪葬禮儀的舉辦外,也應查明誰是遺產繼承人及其債權、債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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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若不願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或確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得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拋棄繼承,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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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之清算
民國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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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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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
所謂「應繼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遺產(含權利與義務)繼承比例。應繼分須視繼承人之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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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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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繼承權?
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倘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內容之意思表示,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惟不能侵害特留分)。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則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決定誰有繼承權及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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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不用子還-法定限定繼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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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承的問題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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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財產所有權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之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其身故後無法定繼承權之人,使該受遺贈人合法獲得該遺產的相關權利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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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撤回
立遺囑人於立遺囑後,若想法改變,可以把遺囑撕毀、作廢或撤回嗎?若是先後立了2份以上的遺囑,而內容有不一致時,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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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囑的問題
什麼是遺囑?遺囑應是一個人在生前留下囑咐,要求他的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他身故後的事。而身故後的事,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分,包括財產之繼承及遺贈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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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繼承
一個人死亡後,除了留下典範讓親人追思外,其生前所有的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和債權、債務由誰來繼承?要怎麼繼承?如何分配?被繼承人是否可以自行分配?由於一般遺產金額龐大,許多遺屬都會想要分得,糾紛自是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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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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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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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95年6月29日台內民字第0950104921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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