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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空中大學九十三學 年度 下學期期中考試題【副題】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共1頁

(一) 解釋法律名詞(五題任選四題作答,每題 10 分)

(1)  血親

ANS:血親乃血統上互相有連繫之身分關係。從血統連繫之形態分為自然血親與

法定血親。從親系之連繫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2)  婚姻之撤銷

ANS:婚姻之撤銷乃婚姻當事人之一方,結婚時違反結婚之要件,而使他方依法

行使撤銷權,而婚姻未撤銷前,仍為有效之婚姻,但一經撤銷,自撤銷後

始消滅夫妻關係(民 988 條)。婚姻撤銷之事由,例如被詐欺或脅迫之婚姻。

(3)  夫妻財產制

ANS:夫妻財產制乃婚姻存續中,夫妻相互間及夫妻對第三人間之財產關係,應

如何規律之制度。換言之,夫妻於結婚時,其各自所有財產及婚姻存續中

各自取得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應如何規範,又夫或

妻對外債務應如何清償,均為夫妻財產制規定之內容。

(4)  贍養費

ANS:贍養費乃民法第 1057 條所規定的內容,即夫妻之一方於判決離婚時無過

失,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他方雖然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生活費。

(5)  準正

ANS:準正係依民法第 1064 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時,視為準

正。依此規定,準正之要件,在於子女出生後,生父與生母結婚即視為婚

生子女,不必等待生父之認領。

 

(二) 問答題(四題任選三題作答,每題 20 分)

 

(1)  未婚夫妻之一方,依據民法第 976 條之規定,解除婚約時,在何種情形下,

得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ANS:未婚夫妻之一方因他方有民法第 976 條第一項之事由解除婚約,而無過失

時,在他方有過失之情形下,得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處所稱過失係

指民法第 976 條第一項之事由,在具體發生時有過失而須負責任。

(2)  夫妻結婚後,其婚姻住所,應如何決定?

ANS:夫妻一旦結婚後,應決定其婚姻生活之住所,依民法第 1002 條之規定,夫

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決定。

法院尚未決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3)  非婚生子女如何始能成為婚生子女?

ANS: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須經生父之認領或準正始可。所謂認領係須由生

父以意思願為其父親之表示,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創設父子關係。此認領

又分任意認領與訴訟認領。前者係生父以單獨行為自願認領;後者係由生

母或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以訴訟強制生父認領。至於準正乃子女出

生以後,生父與生母結婚後而視為婚生子女。

(4)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有一舅父丙,其與丁女已結婚,請問甲男與丁女

有何種親屬關係?

ANS:甲男與丁女之親屬關係,乃透過甲男之舅父丙之婚姻媒介而發生,而甲男

與舅父丙為旁系血親關係,其親等以甲男之外公或舅父丙之父為二人之共

同血源,甲與丙為旁系血親三親等,故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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