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XNET Logo登入

阿部的殯葬筆記本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嚴崇榮(阿部)0916969434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本站蒐集了許多關於殯葬喪禮的資訊 如有侵犯版權請通知我 我將盡速取得您的授權或馬上移除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 相簿
  • 部落格
  • 留言
  • 名片
  • 4月 10 週四 201402:52
  • 殯葬政策與法規 第一次作業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第一次作業 (共四題,每題25分)
1. 請說明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政策目標,並參考同章之教科書內容檢討允許私人設置墳墓政策的內容。
政策的目標或目的就是執行人所要實現的理想,方案是實現此理想之手段,故方案之目的與政策之目標往往是一致的。各個方案實施之結果,對於原已存在的問題情勢是否有所改進,乃為決定政策目標成敗之客觀標準,故方案目的之實現即為政策理想之部分實現。政策或目標必須對於社會一般經濟福利有所裨益,如政策或方案之目標不能有此結果,則須重行檢討改進。關於
墓地規劃與管理之目標,揭諸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立法理由,將其歸納為四項目標分述如下:
一、為節省土地使用
台灣地區人口遽增,而土地數量仍然固定不變,除去山嶺河川外,可運用土地資源有限,如未能對於墓基面積及周邊設施嚴格限制,將造成土地流失且妨礙公眾衛生,而殯葬設施之設置,除考量公共衛生之外,並應兼顧殯葬方式多元化及殯葬規劃人性化、綠美化,適時改變國民喪葬觀念,積極有效管制,使土地資源有效的永續利用,故必須立法限制之。
二、為公眾衛生與觀瞻
台灣地區目前舊有公墓均已滿葬且荒蕪雜亂,新的公墓又未適當設置,致民間新葬無地,勢必形成濫葬、偷葬等不良情形,時常引起糾紛,且妨礙公眾衛生及影響觀瞻,動輒為外人所垢病,故必須立法以改善之。
三、為謀人民福祉
我國已由農業社會步入工商社會,為配合區域計畫,多數人民都須藉公墓以為安葬,為顧及人民營葬福祉,必須立法明令地方政府設置足夠之公墓,以確保之。
四、為配合地方發展需要
台灣地區因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及工商業之發展,人口不斷往都市聚集,都市為因應聚集人口之需求,必須實施都市更新與建設,如道路之開闢,住宅之興建,公園綠地之規劃,公共設施之闢建與既有之公墓或私設墳墓往往發生無法配合之情事,勢須將都市內原有墳墓陸續遷葬,方能適應都市發展需要。
私人墳墓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定,仍沿襲已廢止之【公墓暫行條例】的政策,允許私人經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在公墓外設置墳墓以供營葬,惟不管就理論或實際而言,此依政策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其理由如下:
1. 注重風水、偏愛厚葬是臺灣地區民眾墓葬行為的特性,而將逝世的祖先安葬於「風水好」的地方,並造華麗之墳墓,坊間往往稱頌為孝道獲有財有勢的表現。因此,在未有私人墳墓的地區,一但有人核准而在公墓外設置墳墓,則恐群起而效尤,惟因符合法定條件的地點不一尋得,是以為滿足風水及厚葬之需求,民眾只好走上濫葬一途。
2. 合法的私人墳墓面積規模小,而且設置地點較公墓更為零散,主管機關欲實施追蹤管理必然相當困難。
3. 國人對於營葬頗講究吉日與時辰,倘人死後,再申請設置的私人墳墓,由於行政手續費時,且地點難覓,恐無法配合民眾營葬之需求。
除上述之理由,根據各縣市政府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頒行至今,絕大部分之縣市均未有按此條例規定申請設置私人墳墓者,民國78年度甚至完全沒有申請案件。由此說明核准設置私人墳墓之規定是不切實際的。其次,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私人墳墓須於未指定公墓之地區,方得依規定報請設置,在筆者曾訪查知六縣市中,唯台北縣之蘆洲鄉及三重市無公墓之設置(楊國柱,1998:11),可見公墓之設置已相當普遍,實沒有核准私人於公墓外設置營葬之必要,更何況【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於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地點,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公立公墓。」因此,縱有極少數地區沒有公墓,為滿足民眾營葬之需求,管理政策似應引導地方政府設置足夠之公墓,而非藉允許設置私人墳墓以求彌補公墓之不足。
2. 請說明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法方向為何?
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對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予以管理,確立殯葬管理法制。惟本條例施行迄今,雖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九條,仍有若干條文尚有不周或窒礙之處。為達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及殯葬消費權益之保障,包括殯葬設施管理費之規範、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設立公益信託、寺廟附設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處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管理等,有加強規範或修正之必要,爰經彙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於本條例施行後之實務運作經驗及建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經營殯葬設施須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之費用中應明定管理費。(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四、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之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五、增列公墓禁葬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六、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及其他法人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均應加入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七、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應備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八、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罪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九、增列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方式及其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一、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無法履約時,信託業應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之情形與退還比例。(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二、增列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應公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十三、增列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十四、增列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十五、本條例施行前寺院、宮廟及教會附設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
3. 請說明殯葬法規的一般原則為何?
殯葬法規係屬於規範殯葬事務或行為之行政法規,茲就【殯葬管理條例】而言,該法規具有公法、實體法兼程序法、強行法兼任意法、特別法及國內法等特性。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此為最基本的行政行為守則,乃是一般習稱「依法行政」理念的張本,此又可分為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兩項子原則。其次,殯葬法規之適用有五個原則包括:一、要適用有效的法律;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三、後法優於前法;四、從新從優原則;五、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外,殯葬法規中之【殯葬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因此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亦適用於殯葬法規。諸如: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使裁量權原則、禁止片面接觸原則、禁止行政行為不當聯結原則等。欲期於法律上行使權利,前提要件端在先遵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機關只有先按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行政行為方具合法性。
一、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應具有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性及司法審查可能性,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時,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在母法中亦應明確,亦即目的需特定、內容須具體、範圍需明確。
二、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至於所謂「正當理由」依大法官第二一一號解釋:「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尋繹平等原則,又可導出「恣意禁止原則」,即行政行為除不得恣意而為外,亦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之行為
三、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種原則:
(一) 適合性原則:該行為之實施,須能達到所欲追求之目的。
(二) 必要性原則:該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必要範圍,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三) 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即人民因此受損之利益(私利)須與所追求之公益相當,即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之意。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民法】第148 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行使權限履行義務及信用方法。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授予相對人利益,相對人並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展開具體的運用財產或其他處理行為,行政機關嗣後變更或廢棄該行政行為時,應補償相對人因信賴原行政行為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此法律原則的根據為法治國家之「法的安定性原則」。行政機關只有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與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始得以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
五、行使裁量權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裁量權: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行政機關一句法規規定對特定構成要件事實,有權選擇是否賦予或賦予何種程度之法律效果。在殯葬法規中【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以一「得」字,即屬行政裁量。
六、禁止片面接觸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七、禁止行政行為不當聯結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又稱為「實質關聯性要求」,係從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所源出,其意義係指行政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所追求之目的之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此等目的與手段間之合理聯結性,特別被要求於行政行為與人民之給付之間,以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出賣公權力。
4. 按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各級殯葬主管機關為何? 又,其殯葬業務權責為何?
殯葬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二) 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三) 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四)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五) 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縣 (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三) 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四)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五)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
(六) 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七)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八) 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
(九) 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一○) 殯葬自治法規之擬 (制) 定。
三、鄉 (鎮、市) 主管機關:
(一) 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 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 (市) 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708)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 4月 10 週四 201402:52
  • 不是辦「拋棄繼承」∼是「限定繼承」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不是辦「拋棄繼承」∼是「限定繼承」
轉貼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有一個相驗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仍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 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 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 )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 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也請各位選民,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也許你知道 ,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 ,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 , 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48)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 4月 10 週四 201402:48
  • 殯葬政策與法規【 副參】63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題【 副參】63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3-1 頁
一、 是非題(20%,每題 2 分)
○ 01、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公墓更新或遷移,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報請縣(市)
政府核准;其由直轄市政府辦理者,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P.12
╳ 02、【殯葬管理條例】中對「樹葬」的定義:「公園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
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應是 公墓內 ) P.67
╳ 03、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當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需以不妨礙公共
衛生,其與河川之距離不得少於 500 公尺。 (因地制宜) P.83
○ 04、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
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的主管機關是鄉 (鎮、市)公所。 P.71
╳ 05、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於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
者,其樹葬面積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
為之者為限。 (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P.93~94
╳ 06、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墳墓地點足以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
生、更新規劃、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者,應予遷葬。應行遷葬之墓棺,只須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
葬三個月前公告即可為之。 (並應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P.13
╳ 07、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中對公墓內及公墓外私人墳墓之墓基,規定其面積不得超過 8 平方
公尺。 (16 平方公尺) P.12
╳ 08、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
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
十分之二。 (山坡地必須為前項面積二倍以上)P.93
╳ 09、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者,於其死
亡後,經其出生地鄉 (鎮、市、區) 滿二十歲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得於該鄉 (鎮、市、區) 內適當地點設公共性之紀念墓園。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十三條明定:「所稱居民,指計畫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所在鄉 (鎮、市、區) 的居住者。」 (設
有戶籍者) P.79
○ 10、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 (骸) 存放設施,與學校、醫院、
幼稚園、托兒所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P.83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35)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 4月 10 週四 201402:45
  • 殯葬政策與法規【正參】63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下 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63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3 頁
一、是非題(30%,每題 2 分)
╳ 01、依【殯葬管理條例】中對「公墓」的定義是: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骸或供樹葬之設施。
(應是 骨灰 ,骨骸是不可以的) P.66
0 02、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骨灰再處理設備: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成更細小之顆
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 P.91
╳ 03、「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是【殯葬管理條
例】對「植存」的定義。 (應是 樹葬 ) P.67
╳ 04、依民國 25 年行政院公布之【公墓暫行條例】中,對設置公墓與公共飲水井及飲用水之水源地不得少
於 1,000 公尺的距離規定。 (僅規定「保持相當距離」) P.10
0 05、【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與【殯葬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皆為內政部。 P.11&P.70
╳ 06、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中對「公墓」的定義,僅指公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私立墓園並未受該
條例所規範。 (包含「公立與私立」) P.10
╳ 07、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公墓更新或遷移,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報請縣(市)政府核准;
其由直轄市政府辦理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准。(直轄市政府僅報請內政部備查) P.12
╳ 08、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的主管機關是鄉 (鎮、市)公所。 (直轄市、縣 (市)政府) P.70
0 09、依【殯葬管理條例】對殯儀館之定義:「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
之設施。」 P.66
╳ 10、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於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
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灌木為之者為
限。 (應是 喬木 ) P.93~94
0 11、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設置或擴充之公立殯葬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經
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徵收之。」 P.89
╳ 12、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於公墓內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
點三六平方公尺,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容器材質無限制) P.45
0 13、公務人員在行政過程中,為避免利益輸送,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失,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
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此即為「禁止片面接觸原則」。 P.47
╳ 14、對於【殯葬管理條例】未來之修法方向應修正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
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
營管理基金委員會。(應為 2%) P.31
╳ 15、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於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的主管機關是
鄉 (鎮、市) 公所。 (直轄市、縣 (市)政府)P.70
二、選擇題(40%,每題 2 分)
( 1 ) 01、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中對公墓內及公墓外私人墳墓之墓基,規定其面積不得超過
(1)16 平方公尺 (2)8 平方公尺(3)12 平方公尺(4)10 平方公尺 P.12
( 4 ) 02、 【公墓暫行條例】的政策目標,下列何者為非? (1)不妨礙耕作用地(2)不妨礙軍事建築 (3)
不妨礙公共衛生或利益 (4)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 P.10
( 2 ) 03、依【殯葬管理條例】中對公墓內之墓基規定,二棺以上合葬時,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
(1)8 平方公尺 (2)4 平方公尺(3)6 平方公尺(4)2 平方公尺 P.45
( 2 ) 04、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
具使用計畫報經警察機關核准。但以二日為限。」 同條第二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有禁止使
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法規是屬於何種適用原則?
(1)從新從優原則 (2)後法優於前法(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4)不溯及既往原則 P.44
( 1 ) 05、殯葬法規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是為? (1)
比例原則 (2)信賴保護原則 (3)平等原則 (4)行使裁量權原則 P.46
( 2 ) 06、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當設置公墓、私人墳墓或擴充墓地,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
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距離不得少於: (1)300公尺 (2)500公尺
(3)1,000公尺(4)無規定 P.10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20)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 4月 10 週四 201402:41
  • (尚未設定標題)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下 學期期末考試題【副參】63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4-1 頁
一、是非題(30%,每題 2 分)

O 01、為將來民眾營葬之福址,並減少政府編列預算興建殯葬設施之財政負擔,應改採以鼓勵民間
部門利用其充裕資金、土地及精良技術獨立開發經營,或以公部門提供土地,私部門提供
資金、技術的合作模式興建殯葬設施;甚至現有殯葬設施亦須加速民營化,以提昇服務品
質。此殯葬設施委託民間之經營模式,可稱之為「公辦民營」。P.104~105
╳ 02、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內容之規定,該設施之第二燃燒室燃燒氣體需
滯留時間二秒以上,容積應在四點八立方公尺以上,其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七
百五十度。(應是 八百五十度 ) P.107
╳ 03、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
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
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 (罐) 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
方公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考量民眾之實際需要,酌增加前項面積。 (應是 為
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P.114
O 04、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
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P.115
╳ 05、依【殯葬管理條例】條之規定,私立殯葬設施不敷使用時,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
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應是 核准 ) P.116
O 06、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條之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
宜為業者。 P.129
╳ 07、依【殯葬管理條例】條之規定,殯葬服務業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僅得
請求遺體運送費用。 (不得請求任何費用)P.178
╳ 08、依【殯葬管理條例】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
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P.164
O 09、依【殯葬管理條例】條對「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理
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同。」
本條款之立法意旨,其政策目標在於防免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因故荒廢
管理維護工作,致損及消費者權益。 P.118
O 10、依【殯葬管理條例】條之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
具一定之規模;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 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P.144
╳ 11、依【殯葬管理條例】條之規定,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執行後終生不得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 P.139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4)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 4月 10 週四 201402:36
  • 殯葬政策與法規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下 學期期末考試題【正參】63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5-1 頁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091696943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81)

  • 個人分類:殯葬政策與法規
▲top
1

個人資訊

0916969434
暱稱:
0916969434
分類:
生活綜合
好友:
累積中
地區:

文章分類

toggle 殯葬小工具 (1)
  • 輔助資料 (4)
toggle 喪禮乙級術科 (3)
  • 奠禮流程 (1)
  • 哀章演練題目 (2)
  • 術科相關影片 (2)
toggle 殯葬法規資料 (2)
  • 契約範本 (4)
  • 殯葬法規 (29)
toggle 喪禮乙級學科 (19)
  • 遺體處理與美容 (15)
  • 殯葬管理學 (5)
  • 102年乙級試題 (1)
  • 殯葬生死學 (29)
  • 殯葬衛生學 (9)
  • 殯葬歷史與禮俗 (6)
  • 禮儀初解 (9)
  • 禮記.儀禮.爾雅.孝經 (21)
  • 臨終與關懷 (20)
  • 殯葬文化學 (13)
  • 殯葬文書與司儀 (12)
  • 殯葬政策與法規 (6)
  • 殯葬倫理與宗教 (5)
  • 殯葬設施與服務 (2)
  • 民法親屬繼承編 (14)
  • 生死心理學 (5)
  • 生命教育 (8)
  • 慶典規劃概論與行銷 (2)
  • 其他 (15)
toggle 喪禮服務丙級 (1)
  • 喪禮服務丙級 (2)
toggle 殯葬相關文章 (3)
  • 內政部公告 (7)
  • 殯葬文章 (39)
  • 環保自然葬 (15)
toggle 殯葬禮俗 (3)
  • 殯葬知識 (108)
  • 地區葬禮習俗 (10)
  • 關於喪禮的習俗 (11)
  • 未分類文章 (1)

文章搜尋

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