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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部的殯葬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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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嚴崇榮(阿部)0916969434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本站蒐集了許多關於殯葬喪禮的資訊 如有侵犯版權請通知我 我將盡速取得您的授權或馬上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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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47
  • 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 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
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6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同條例第50條第2項亦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前開規定本旨,殯葬服務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後,始得與消費者約定於接受禮儀服務者死亡後,由業者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二、按消費者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多為預先規劃身後事宜,與一般約定由殯葬服務業提供殯葬服務等勞務之契約,即市面上所稱之禮儀契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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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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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41
  • 悼祭online 追思無限 內政部推動電子輓額平台

電子輓額
悼祭online 追思無限   內政部推動電子輓額平台

暮春三月,適逢清明,在這緬懷先人、遙寄思念的時節,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http://mort.moi.gov.tw/)已建置「線上追思」功能,讓民眾不受時空限制,隨時都能表達內心的追憶與感念。同時也推動「電子輓額平台」,以因應網路時代,並兼具創意與環保概念的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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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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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40
  • 殯葬商品百百款 購買前先停聽看

殯葬商品百百款 購買前先停聽看
清明將至,國人在此慎終追遠的時節,對身後事也更加關注。內政部再度提醒消費者,針對殯葬消費權益的保障將會有新的措施,購買殯葬商品前,應該「停、聽、看」,並注意消費陷阱。
內政部表示,坊間各式殯葬相關商品中,最常出現消費糾紛的,應該是納骨塔位及生前契約二類。在納骨塔位方面,購買後無從退費往往是爭議較多的。內政部已在101年10月11日公布「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訂約的參考。今(102)年4月1日「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後,未來簽訂之契約,如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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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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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39
  • 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近來發現部分殯葬業者透過廣告文宣或會員大會聲稱「內政部將修法規定以後每人都要買生前契約」以促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情事,係屬誤解,本部特此澄清: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係規定: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按本部係為推廣殯葬自主觀念,鼓勵民眾在世時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想法、宗教信仰、性向或民族文化等不同的角度,選擇希望的身後事處理方式,並呼籲家屬應尊重亡者生前預立之遺囑和決定,並依其遺囑或心願辦理,以兼顧孝心親情的表達以及對亡者的尊重。絕非規定民眾必須購買生前契約。
此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以實際需要為前提,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請消費者於購買時務必詳讀契約內容、並參閱本部於「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所公告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一定規模」且交付信託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名單(網址:http://mort.moi.gov.tw/frontsite/search/companyPublishAction.do?method=viewCompanyList&isPublish=true&siteId=MTAx&subMenuId=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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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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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34
  • 新北市(101.2.13)公告:非合法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名單




 











新北市(101.2.13)公告:非合法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名單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公告日期:2012/02/13






 






 




依  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本市私立北海明山墓園、私立國榮公墓、私立宜城墓園、私立天主教基隆區善終教友公墓、私立春秋墓園、私立佛教樂山墓園、私立南港墓園、私立臺北花園公墓及私立天祥寶塔等9家私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未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或備查,屬非合法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業經本府函請本市各區公所不得核發上開9家業者之埋葬許可證。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府民政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9目之規定,發布消費者警訊,請消費者在上開9家業者未取得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或備查前,切勿向其購買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查詢合法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名冊,請進入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便民服務/生命禮儀/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項下http://www.ca.ntpc.gov.tw/_file/2965/SG/35979/D.html// 或電話查詢 (02)29603456 分機8031~8044 生命禮儀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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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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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30
  • 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


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
 
一、所使用的音樂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告別式上播放CD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的專有權利;若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的錄音著作,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則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不管是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間: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即消滅,即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佛經經文本身,多已成為公共財,並沒有著作權;但如將佛經經文配樂並錄製成唱片(就同一經文可能有多種不同版本之配樂),該等配樂之旋律如有創作性,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所錄製的唱片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至佛經經文本身則仍屬公共財,不受影響。
 
二、哪些情形要取得授權?哪些情形屬於合理使用?
如果告別式上使用的音樂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應該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付費,但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則無須取得授權。
通常坊間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禮儀公司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於不同之告別式上播放或演奏音樂,是屬於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依照在告別式上實際的利用情形支付公開演出的授權費用。
如果告別式上所播放的光碟是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內容係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該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三、要如何、向誰取得授權?
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須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取得授權會構成著作權的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對公開演出之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目前管理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有3家、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有2家,於告別式上所播放之音樂應為可得確定之曲目,得於利用前向相關集管團體洽詢是否屬於其管理之範圍,或透過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如並未使用到要求付費之團體的著作,即無須向其付費。
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因此,也有少數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因此,所利用到的音樂如非屬集管團體管理,則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行使權利之人洽談授權或支付費用,基於授權交易之公平,可向其要求出示相關的權利證明,以釐清其是否有權利授權他人利用。
 
四、誰有取得授權的義務?
如果喪家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由禮儀公司規劃、辦理整個告別式,則於告別式中播放之音樂CD或由樂師演奏音樂所涉及之著作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支付公開演出的費用。
如果在告別式上之實際行為人(即實際演奏音樂者)係公司員工,且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著作財產權時,依本法第101條及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公司亦須負擔刑事上的罰金且與該員工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
若受聘演出之樂師為實際演出之行為人,究應由禮儀公司或受聘樂師取得授權及負擔使用報酬,雙方雖得透過私契約自行約定,惟如前述,通常仍應由該告別式之主辦單位即禮儀公司洽取授權。禮儀公司縱與樂師約定由樂師取得授權,但如明知樂師並未取得授權,仍不能因此免責。
 
五、權利人行使權利應注意事項
在前述應支付使用報酬的情形,權利人固得出面主張權利,惟行使權利除應合法外,亦應合情合理,應以加強著作權宣導之方式為之,不宜動輒以刑事手段脅迫付費,或以不當之方式至現場進行蒐證,以避免對喪家造成困擾。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第62期 電子報,網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724&guid=770e0e46-6a75-434c-807b-1061d9130ecd&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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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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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五 201417:29
  • 改善殯葬環境,建構新殯葬文化

改善殯葬環境,建構新殯葬文化
近年來政府為改善殯葬環境以應民眾殯葬需要,積極推動各項改善殯葬設施計畫,本部自98年辦理「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2期計畫(98-101年4年計畫)」,按各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情況給予地方輔導協助,至今補助火化場購置火化爐具或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共25處、興(修)建殯儀館共17處、辦理環保多元化葬法專區共9處,有效改善了我國殯葬環境。例如,99年補助頭份鎮公所興建苗栗縣首座鎮立殯儀館,疏解當地民眾長年治喪需求;同年補助新營區公所購置火化場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積極解決了當地居民所關心的空氣污染問題。
配合殯葬環境的改善與健全法制的腳步,殯葬觀念的革新與教育亦是塑造新殯葬文化之重要一環,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減少資源浪費,本部致力宣導輪葬制度及環保自然葬(包括公墓內樹葬或公墓外骨灰拋灑及植存),並因應民眾對殯葬服務品質要求日漸提升,積極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規劃辦理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檢定,以提升殯葬服務業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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