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之清算
民國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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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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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
所謂「應繼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遺產(含權利與義務)繼承比例。應繼分須視繼承人之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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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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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繼承權?
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倘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內容之意思表示,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惟不能侵害特留分)。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則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決定誰有繼承權及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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