訃聞中家族的稱謂以及訃聞內的附屬文書記載
壹.訃聞中家族的稱謂
- 以顯考(妣)為抬頭時的範例
1.以兒子名義為父親發訃聞例(父逝母在時:抬頭用顯考則自己稱為孤子)
顯考○公諱○○府君痛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壽終正寢…子女等隨侍在側
孤 子 ○○ ○○ 泣血稽顙
媳 婦 ○○○ ○○○ 泣血稽首
孤 女 ○○ ○○ 泣淚稽首
女 婿 ○○○ ○○○ 拭披頓首
說明:父逝母在時如果子女已長成應以子女名義為父親治喪,自己謙稱「孤子」、「孤女」以與 抬頭「顯考」相對稱。如必須以母親名義發訃聞時,則抬頭就須改用「先夫」,若不自稱「孤子」、「孤女」時,可改用「男」、「女」自稱,不可用「孝男」、「孝女」等,因「不孝男等隨在側…」顯然前後稱稍矛盾。
2.以兒子名義為母親發訃問例(母逝父在時:抬頭用顯妣則自己稱為哀子)
顯妣○母○孺人諱○○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壽終內寢…,子女等隨侍在側
哀 子 ○○ ○○ 泣血稽顙
媳 婦 ○○○ ○○○ 泣血稽首
哀 女 ○○ ○○ 泣淚稽首
女 婿 ○○○ ○○○ 拭淚頓首
說明:母逝父在而子女早已成家立業時,應以子女立場、毋親治喪,自己謙稱「哀子」、「哀女」或「男」、「女」以與抬頭的「顯妣」相對稱。如必須、父現名義發訃時,則抬頭就須改用「先室」而非「顯妣」了。
3.以兒子名義為父(母)親發訃聞(父母已不在了)顯考○公諱○○府君
顯妣○母○太孺人名○○慟於……子女等隨侍在側…
孤哀子○○○○ 泣血稽顙
媳 婦○○○○○○ 泣血稽首
孤哀女○○○○ 泣血稽首
女 婿○○○○○○ 拭淚頓首
說明:父母皆已不在了的自稱應為「孤哀子(女)」,家族自稱不可加「孝」字。
4.由於「孤子」、「哀子」、「孤哀子」的用法往往被誤用,而且「泣血稽顙」非一般人容易分別,所以不論是父親或母親逝世時均可以通用:「男」「媳」「女」「婿」「同泣啟」,
顯考(先嚴)○公○○府君顯妣(先慈)○母○孺人名○○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壽終正寢……子女等隨侍在側…
男○○ ○○
媳○○○ ○○○
女○○ ○○
婿○○○ ○○
- 以顯考妣為抬頭時範例
1.以妻名義發訃聞例
先夫○○○君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月○○日)○午○時○分逝世;妻率子女隨侍在側…
妻 ○○○
孤 小 ○○ 泣啟
說明:夫死子未成年時應以妻為夫治喪發訃聞是理所當然的,「妻」等,避免用「未亡人」(乃發抬貞 「先專制政體下的名詞,(不人道)。丈夫逝世雖有公婆在仍應以妻的名義發訃聞。抬頭用夫」絕不可用「顯考」、「故考」等字。
2.以夫名義發訃聞例
先室○○○女士不幸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逝世…夫率子女等隨侍在側…
夫 ○○○
哀子 ○○ ○○ 同泣啟
哀女 ○○ ○○
說明:妻死子未成年時應以夫為妻治喪發訃聞是正常的,自稱「護喪夫」、「夫」等。從前父母可在妻亡故時自稱「不杖期夫」父母不在而妻亡故時,稱「杖期夫」。抬頭用「先室」不可。用「顯妣」、「故妣」等字。
3.以媳婦名義發訃聞例(因為兒子早逝)
先翁○公諱○○先生慟於…媳率孫等隨侍在側 先姑○母太孺人名○○慟於…
媳婦 ○○○ 同泣啟
孫 ○○ ○○
說明:翁死婆老或婆死翁老或翁婆都不在了,因獨生子早逝,或子女都已不在,以媳婦名義為翁姑治喪發訃聞是應該的。不可用已故約兒子名義發訃聞,如果必須讓親友知道其已故兒子 的姓名,可在「媳婦」的次一行寫「亡男」即可。
4.以女兒名義發訃聞例
先嚴(考)(父)○○○先生慟於…女兒隨侍在側…
先慈(批)(母)○母○○○慟於…
孤女(哀女) ○○ 泣啟
說明:父死母老或母死父老或父母都不在了,且無兒子當然由女兒治喪發訃聞。
5.以贅婿名義訃聞例
顯考○公諱○○府君慟於…○○○等隨侍在側…
顯妣○母○夫人名○○慟於…
贅婿 ○○○ 同泣啟
女 ○○○
說明:贅婿即全子婿,其身份應比照孤哀子,有人把贅婿寫成「降服男」是不雅的。
6.以女婿名義發訃聞
顯岳考○公諱○○慟於…○○○等隨侍在側……
顯岳妣○母○○○慟於…
女婿 ○○○ 同泣啟
女兒 ○○○
說明:只育一女且已出嫁,由女婿與女兒聯名為岳父母治喪發訃是無可厚非。
7.以孫名義發訃問例
顯祖考○公諱○○府君慟於…承重孫○○等隨侍在側
顯祖妣○母太孺人○○慟於…
承重孫 ○○
承重孫媳 ○○○ 泣放
期服孫 ○○ ○○
說明:子女輩皆已不在,由孫輩為祖父母治喪發訃聞時,稱祖父為「顯祖考」、祖母「顯祖妣」;長孫媳為「承重孫媳」;孫為「期服孫」或直接稱「孫」即可。
8.以父母名義發訃聞例
故男○○○君不幸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因○逝世距生於民國○○年○月○日得年○歲現停柩於○擇於民國○○年○月○日星期○○午○時在○舉行奠禮隨即發引火化
父 ○○○
母 ○○○
悲啟
說明:未婚子女或未成年子女逝世,由父母治喪發訃聞時,稱亡者為「故男」、「故女」或直接稱「故長男○○君」,自稱為「反服父」及「反服母」,亦可直接自稱「父.母」即可。
9.以兄弟姊妹名義發訃聞例
故胞兄(弟)○○○不幸慟於…
故胞妹(妹)○○○不幸慟於…
或先兄○○○君不幸慟於…
胞弟(兄、姊、妹) 泣啟
說明:父母已不在而未婚之兄弟姊妹逝世當然由兄弟姊妹負貴治喪發訃聞。
1○.以機關公司團體治喪會名義發訃聞例
本廠○廠長○○先生不幸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時逝世距生於民國○年○月○日享年○○歲擇於民國○○年○月○日星期○○午○在○舉行家奠禮○時公奠隨即發引
○○工廠○廠長○○先生治喪委員會 敬啟
說明:以機關公司團體等組治喪會時,可以用治喪會名義為其發訃聞,也有家屬與治喪會同時在一份訃告中發訃聞。惟「○公○○先生治喪委員會」一定要十一字或十六字組成,才符合 「生老病死苦」中之「生」字。
- 訃聞稱謂解釋
(一)孤哀子:
無父謂之「孤」,因而父死自謙稱為「孤子」,無母謂之「哀」,故母死自謙稱為「哀子」。父母皆已亡故時要自稱「孤哀子」,亦可乾脆自稱為「男」或「子」就一目瞭然。如稱呼「不孝男」固為謙稱但稍稱俗氣,至於自稱「孝男」「孝女」那就貽人笑柄,那有 自己對外人表示自己非常孝順呢?「孝男」「孝女」的「孝」字在台灣語音讀為「守孝」的 「孝」字。認養或過繼之子女應視同孤哀子女。
※兒子必須依序排列,過繼給他人者,祇須註明出嗣○姓即可,兄弟之間除姓氏互異需標明外,否則一律不寫姓。
※家族中的人員已歿者,可在名字外加一方框示別,如 或「○○○」
(二)媳 婦:
子之妻謂之媳,「媳」與「子」是相對稱,故應並列,而且要連姓帶名寫在其丈夫的名旁。媳在家庭中關係此女兒重要,故不可列在女兒之後,可簡稱「媳」。
(三)孤哀女:
孤女、哀女、孤哀女三種自稱與孤哀子之用法同,可簡稱為「女」。女性如己出嫁者,係以回娘家奔喪自居。於其名下加註(適○)或只寫夫姓,如玉蕙(吳),代表他歸宿姓○,以分別於未婚,如與女婿並列就不小括弧了。
(四)女 婿:
女婿係「半子」,有女才有婿,故女婿必須緊排在女兒之邊以成偶。兩女婿是外人須為其姓名,我國禮俗男女只要一訂婚即可稱「準女婿」或「準媳婦」故均宜列入。如果女婿是屬於「入贅」的,則應規其情形列為子或婿,或稱謂「贅婿」。
(五)義子女:
分為兩種:
1.乾女兒或口頭認親之子而不同而居之義子
2.幼時沾「水米」之恩之義子
(六)期服孫:
古人重「長孫」,如子輩均不在由孫輩發訃聞,則抬頭為「顯祖考(妣)」而下款長孫自稱為「承重孫」,其他為「期服孫」即內孫兒。「孝孫」兩係別人之稱呼。「承重 孫」之妻為「承重孫媳」,「期服孫」簡稱「孫」,其妻「期服孫媳」簡稱「孫媳」。古人 因嫡傳中之「長孫」地位特殊故而承重孫獨列,今人孫輩當中已不分軒輊,所以一律稱「孫」即可孫女與孫女婿可參閱女兒與女婿。
※孫輩要比孤哀子輩降一格,或者平行而將子輩字體印大
(七)外 孫:
女兒之子為「外孫」,其妻為「外孫媳」;女兒之女為「外孫女」,已婚者加(適○),其夫婿為「外孫女婿」。四者皆要冠本姓。
(八)曾 孫:依序可分三種:
1.「內孫之子女稱「內曾孫」簡稱「曾孫」、「曾孫女」。
2.外孫之子女稱「外曾孫」、「外曾孫女」。
(九)玄 孫:
曾孫之子女稱為「玄孫」、「玄孫女」。外曾孫與曾外孫之子女稱為「外玄孫」外玄孫女」。玄孫之子女稱為「來孫」、「來孫女」。
曾孫、玄孫與來孫皆屬幼輩,如子孫繁多不易一一列名可以代表性列名。例如:○○○等
(十)侄 輩:
如家族人口簡單就列「侄輩」,或「侄輩」稍有名望亦可印入,但須印在家族之後,即子、媳、女、婿、孫、孫媳、孫女、孫女婿、外孫、外孫媳、外孫女、外孫女婿,如有曾孫就按著印曾孫,如無曾孫,才印侄輩。「侄輩」之順序:「侄」、「侄媳」、「侄女」、「侄女婿」如還想再印則為「侄孫」、「侄孫媳」、「侄孫女」、「侄孫女婿」、「外侄孫」…等,可參考閱前數項。
※侄輩也可列在「護喪夫妻」「護喪胞兄弟姊妹」等之後。
(十一)夫 妻:
古語:「少年夫妻老來伴」,夫妻是人一生中最富感情也彼此最了解的人,相互信賴終生「情人」,放夫妻應列名且比孤哀子抬頭一字,字體並稍大。夫妻結髮數十年感情彌篤,六十歲以上而喪妻者,丈夫應以「護喪」者之身份迭她,故稱為「護喪夫」或稱「夫」。反之,「護喪妻」或「妻」之用法同。或乾脆以「夫」、「妻」稱呼即可。
(十二)兄弟姊妹,叔伯妯娌之用法:
這些人與護喪夫妻及歿者本人同輩,可加「護喪」兩字,或直稱「胞兄」、「兄嫂」、「胞弟」、「弟媳」等,女性歿時則稱呼改為「夫胞兄」、「妯」、等。但其中有已故者在內,就不可列「護喪」兩字。
(十三)庚 男:
兒子同齡會之人,「庚兄弟」係與逝者同於齡會的人。
(十四)誼 男:
係指兒子結拜之人,「誼兄弟」係與逝者結拜的人。
(十五)族親代表、宗親代表、親友代表等具有身份地位者,或至親者皆可同列護喪,端看篇幅大小而已。
(十六)如父母尚健在者,則最後應列「父親」或「母親」,傳統的稱謂是「反服父母」,必須比「護喪夫妻」再抬頭一字,古諺;父母健在而子媳亡者為不孝,應撻棺以責之,故「起靈」時父母應「撻摑」,當子女者泉下之靈才安。
四、訃聞家族哀傷術語
- 泣血稽顙(首):
「泣血」形容父母之喪極怠悲痛,哭得眼中出血之意。「稽顙」即伏著頭不能以帶孝哭喪著臉去面對人,「稽首」與「稽項」同義。故二句在「孤哀子」中皆可使用。媳婦與女兒都有頭蓋蓋著臉,或要趴著哭泣,故應用「稽首」。媳婦晨昏定省,奉之箕帚,女兒出嫁於外,雖為己出,但已屬別人家,故媳婦同兒子「泣血」別於女兒之「泣淚」。
- 拭淚頓首:
凡「女婿」「侄女婿」「孫女婿」「義女婿」「胞兄弟」「姊夫妹婿」或其他姻親男性者古來行禮方式為「頓首」。「拭淚」「抆淚」「揮淚」同義,哀傷程度均以袖襟擦拭眼淚之意。而「泣」與「泣淚」即流著眼淚。
- 飲衽:
古時婦女行禮請之放衽。
近年來由於要使用上列哀傷形容術語,增加了喪主與印刷店的困擾,故大多採用,「同泣起」三字都已涵蓋了也無不可。亦屬一大創新。
- 父母對子女,夫婦相對,同輩份的一律寫「悲」即可。兩宗親、親友可用「鞠 躬」。
貳‧訃聞內的附屬文書記載
一、委員會
1.原則:
今人往往為炫耀己榮,將無關長官、民意代表、顯達親友列為治喪委員會委員,而這 些委員人真正「治喪」者,寥寥無幾。常有被列為「治喪委員」的顯要人員稱這個「喪主」 是誰他都搞不清。有的洋洋灑灑的列了近百名委員,結果出殯奠禮當天出席的不到二成,那真是荒唐,蓋所謂「治喪委員」而奠禮當天不來「治」喪,名實豈能相副。
如真要成立治喪委員會那就要以真正能「治」喪的人為委員,而治喪含的工作人員至少 要召開兩次協調會,召集人為總幹事,分配工作人員掌理事項及決定一切事宜,一直到出殯奠禮當天喪主「返主」(葬後歸家)移交清楚後,委員會始可解散。
2.名稱:
治喪委員含名稱常依「生老病死苦」五字排列,如「故王公有木治喪委員會」(六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共十字係序為「苦」,應改為「王公有木先生治喪委員會」共十一字屬生」為宜。
如「劉故廠長清泉先生治喪委員會」(六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共十三字屬「病」,宜改為「故劉廠長清泉先生治喪會」共十一字屬「生」。
如「先祖彭公延年彭姓宗親會」(七十四年一月二一日彭德福)或「宗教尼師讚頌追思委員會」(七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均屬十一字皆吉、「許媽朱太孺人閨名柳治喪委員會」(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四字屬「死」,應改為「許母朱太夫人治喪委員會」共十一字屬「生
3.組織:
治喪親友的成員以熱誠服務且時間許可者由喪主或召集人因材敦聘,如非必要就不必 成立委員會,僅組成「治喪會」即可。如「海山社區林木先生治喪會」、「閩南同鄉張公清寅治喪會」及「葉公清旺先生治喪親友會」等,成員從數位至數十位不等,由總幹事等組之一般成立治喪委員合時,必經召集全體委員開會,會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數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為委員,冉敦聘正副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若委員會未經召開,正副主任委員何由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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