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禮儀
、儀節流程:
動棺─移柩─家奠─公奠─道士諷經─啟靈─葬列─辭客─放栓 ─進壙─祀后土─點主─祭墓─呼靈─諷經─返主─安靈。
、儀節簡要說明:
、動棺:擇時、由道士及仵作(俗稱土公),備鹽米驅散,將棺柩稍移動。
、移柩: .將靈柩移至奠禮堂,孝眷隨靈護送。
.孝男執魂旛,恭請神主(魂帛)、香爐、遺像至奠禮堂,安奉於奠禮堂之前中央位置。
.俗例以火爐、或放置碗筷,水桶盛水內放錢幣,以求「錢水活洛」,並置「桶箍」,內盛紅圓、發稞以求添丁發財。桶箍象徵警惕子孫須團結。
、家奠:依眷屬輩份依序而行。
奠前之準備:奠品就序,家眷孝服整齊。
.觀念:奠禮應莊嚴肅穆,故孝眷不宜在奠禮進行中嚎啕大哭,以致影響奠禮的秩序。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以示對逝者之尊敬。
.所有約雇樂團與陣頭只是供行列用,絕對不可佔用奠禮進行時間與妨礙肅感,不應有「假哭」或「請人代哭」的現象,更不可要求家屬在地上爬行。
.奠禮務必依訃聞內所訂時間進行,不可稱家祭(除服之日始曰祭)、告別式(日式稱謂)。
.各項工作人員各就崗位及敦請賓客就位,家屬除兒子與長孫在柩邊外,其餘家眷應在奠禮十分鐘前進入會場。
.司儀人員宣佈奠禮開始的時間,家奠禮進行的時間,公奠禮開始時間與禮成發引的時間,以便讓親友與工作人員心理有準。
、公奠:
、治喪會公奠。
、報告故人之生平事略。(含致感謝詞)。
、各機關團體公奠。
、自由拈香。
、道士諷經:依循典範,恭請救苦天尊尋聲救度。
、啟靈:依古禮啟靈有啟靈奠祭,仵工人員絞柩完畢,將「蜈蚣腳」俗稱(大龍)與桿均 勻銜接好再抬起,另一人立即將「柩凳」踢翻或提走,謂之「啟靈」。靈柩往外 移動,子孫要迅即跟著站起來,通常子孫應拉住靈柩或紼帶,其意乃捨不得親人(父、母)匆促離開。
、葬列:出殯之行列,其次序如下:
、前導:燈彩鑼。
、銘旌:不用銘旌者省略。
、女婿、孫婿。
、樂隊、陣頭。
、道士。
、孝男吹(鼓吹)。
、相片(遺像)。
、靈柩。
、重服親屬─親屬(族親)─誼子孫─親戚─賓 客。
注意事項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以啟靈後懇辭。開導車前懸橫布條標明「○○○之喪」或「○府」即可,葬列保持一定速度前進。在○○地方辭客,在○○地方上車,靈車繼續前進,家族上車,跟隨靈車至山上。
、辭客:出殯行列啟靈一段路後,應擇適當地點讓靈車暫停,家族子孫轉向後方,向送殯下跪或鞠躬,並婉辭親友請他們留步,謂之「辭客」,孝眷俟長輩牽起使能繼 續前進。
、放栓:俗稱「放水」,靈柩到達墓地,置於壙旁,子孫於柩前再次舉哀,在下葬進壙前,須請仵工將柩頭、柩尾的小木塞打掉,稱之「放栓」,其目的是使空氣能夠流入,以便肉身腐化。
、進壙:依地理師所擇時辰將靈柩小心移下,之後地理師持羅盤審定方位,乃將繩索解除,並將銘旌舖在柩上,孝男等以麻衣盛土撒壙穴,並喊:「阿爸(母)起來喔!」,以示葬親人之肉身而不葬其魂,而撒土入壙,則表示孝子親手葬其親。俺土完墳,立墓碑、立后土,然後祀后土。
、祀后土:所謂后土即是土地神,祀后土的意義在祈求后土保佑亡親所居之陰宅。其祭品用:牲醴一付、紅龜十二粒、紅圓十二粒、發稞一粒、水果一付、鮮花一對、酒三杯、壽金等。
、點主:祀后土之後乃進行點主禮,由道長或點主官,手執新毛筆沾朱砂,孝男及大孫向外跪下,背神主以行之。
、祭墓:點主禮成,乃行祭墓禮,將神主置於墳前,備五味碗、紅圓、發稞、飯、酒、鮮花、銀紙等,子孫及送葬者,皆至墓前燃香祭墓。
、呼靈:俗稱撒五谷,豐斗內盛粟種、豆、釘子、犁頭生、銅錢(銀角),由地理師舉行之。
、諷經:再請道長至墓前,諷誦經懺。
、返主:靈柩安葬完畢,送葬行列自墓地將神主迎返供奉,即古代所謂「送形而往,迎精而反」。
、安靈:將神主安奉於定位,繼而初一、十五早晚晨昏定省拜神主,百日、對年。若火葬者,放栓、進壙、祀后土、及豐斗內之物皆不用進行與準備。
葬後儀節
、儀節流程:
除靈─完墳─做百日─做對年─合爐─新祭─培墓─做三年(合主先祿位)。
、儀節簡要說明:
、除靈與做旬:做過滿七旬後(不論是否縮減做旬之日子),送靈棹除服,子孫即可理髮修容,並答禮謝親友,換幼孝,此後逢初一、十五祭拜。
、完墳:又稱「完山」亦名「謝土」,於墳墓築成後,擇一吉日為之。
、做百日:逝世當天算起一百日所做之祭祀,應舉哀,稱「做百日」,稱哭卒。
、做對年:稱「小祥」,逝世一週年所做之祭祀,子孫到墓地、家中或利用道場之祭祀科儀,稱為「祭禮」。孫輩帶孝一年,是日脫孝,換紅毛線三日後即除去。 對年若逢潤月如何?「家禮大成」,月令云:「喪不算潤,以年記也大功以下。則以月數也,如人若於去歲卒,七月過有潤月,至今年六月為對年,斷無是理。」況死者不計潤,是無潤月明也。
、合爐:在逝者過往滿一年之前一日做對年,並將魂帛(神主)燒掉,其亡者生卒姓名寫在祖先排位上,將逝者所拜之爐灰取少許至祖先爐中,稱「合爐」。古代合爐在二十五個月(三年)時舉行,今俗改於對年行之;或對年後擇日行之。
、新忌:即「逝世」後第二次逝世紀念日,此後年年此日做忌日。
、培墓、掃墓:新墳完墳後三年內要「培墓」,子孫宜備三牲酒醴、清茶水果及鮮花祭拜,第一年在清明前擇吉日,第二年在清明節當日,第三年在清明後擇吉日,此後在清明節前後率眷祭拜,稱之「掃墓」。
、做三年:三年稱之「大祥」,即逝世後第二十五個月,月圓後擇日祭祀之,稱之「做三年」,道教依地府十王儀云:亡人三年到冥府第十宮,故大祥吉畢,稱寶華圓滿天尊。依古禮神主應在三年方能入祖龕。
孝服制度
、孝服的意義:
、 我國喪服由於濫觴於祖先崇拜及對鬼魂之恐懼心理,轉變為人本思想,慎終追遠、報恩、示哀之維護「忠」、「孝」之禮教。
、喪禮用於盡哀,哀有深淺,親者深、疏者淺,是以服分五等,初終哀深,漸次轉淺,三年平復,是以古之喪服制度有受服變除。
、廣義的喪服包含變服、喪服、喪期、喪制。
、狹義的喪服,則專指為親喪各依親疏等級,穿著用各種特殊布料製成的衣裳。
、傳統喪服制度除以卑為尊者之服為主外,亦包含許多尊為卑者之服,然臺灣地區之傳統風俗,尊長率皆不為卑幼穿喪服,臺灣私法云:「正禮有五服定制,不僅對尊長,連對四代以內的卑親也要服喪,但臺灣俗禮則尊長不為卑親服喪」。由於尊長不為卑親服喪,喪服成為只是卑親為尊親表示孝心的一種制度,因此臺灣地區便稱喪服為「孝服」使其更為接近事實。
、居喪期間服制
、臂誌:父母逝世,兒子及孫子用麻布作成臂章戴在衣袖上,父歿戴在左手臂,母逝戴在右手臂。
、髮誌:又稱「髽」,用麻加在髮中合挽的髻,係女性用。媳婦與未出嫁女兒用麻布,出嫁女兒、孫媳婦與孫女用苧布,男逝夾在左,女逝則夾在右。
、 喪服等級:四等五服
服制有四等五服、四等為服之種類、分為四:
、正服:子為父母等之類。
、義服:如媳婦為舅姑服斬,義子為義父母斬或齊,誼子為誼父母,生為師服緦麻。
、加服:如承重孝的長孫、長孫媳為祖父母服斬,本為服齊,加重其服,又如入嗣、入贅等。
、降服:如姊妹服、亦女兄弟也。出嫁之女兒為父母之服,得減輕其本來之服。又出
嗣子女為父母之服,自重以重輕。
服制五服
、斬衰三年:為父母及承重孫為祖父母所為之服,乃五服中最重之服。
、齊衰: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女等所為之服,次為斬衰之服。
齊衰的喪期有四種:
、杖期一年:父母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皆持喪杖,稱「杖期」。
、不杖期一年:父母在時,夫為妻、為庶母,免持杖,稱「不杖期」。
、齊衰五月:為曾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所為之喪期。
、大功九月:次於齊衰,為堂兄弟、孫兒、出嫁姑母(姊妹、姪女)、媳婦(姪媳)等所為之服。
、小功五月:次於大功,為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從兄弟、堂姪、姪孫、孫媳、
及未出嫁之姑祖母(姑母、堂姊妹、堂姪女、姪孫女)等所為之服。
、緦麻三月:為五服中最輕之孝服,為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兄弟、從姪、 堂姪孫等所為之服。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殮、奠禮及出殯時服之
、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九月之喪:藍布衣冠,素履。
、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三月之喪:服素服。
稱謂
七祖:稱父、祖、曾、高、傳支之祖、開林之祖、立姓之祖。
九玄:己身、父、祖、曾、高祖、子、孫、曾孫、玄孫。
高祖、曾祖、祖父、父、己身、子、孫、曾孫、玄孫、來孫、晜孫、礽孫、雲孫、耳孫。
嫡母:正室稱嫡,妾生之子,稱父之正妻,為嫡母。
繼母:母死而父娶後妻,謂之繼母。
慈母:母死而父令別妾撫養者,謂慈母。
養母:自幼過房與人者,謂之養母。
、直系
、子輩:
‧父死,子女未滿三十歲或未婚者,自稱「孤子」。
‧母死,子女未滿三十歲或未婚者,自稱「哀子」。
‧父母死,子女未滿三十歲或未婚者,自稱「孤哀子」。
只要子女有人已成長或已婚,則不得稱「孤子、哀子、孤哀子」,宜稱「男、媳、女」。
、孫輩:
可分孫、孫媳、孫女、孫婿、外孫、外孫媳、外孫女、外孫婿。
(一)曾孫:即孫之增一代,可分:
‧子之內孫:曾孫、曾孫媳、曾孫女、曾孫婿。
‧子之外孫:曾外孫、曾外孫媳、曾外孫女、曾孫婿。
‧女之內孫:外曾孫、外曾孫媳、外曾孫女、外曾女婿。
‧女之外孫:外曾外孫、外曾外孫媳、外曾外孫女、外曾外孫女婿。
(二)五代為玄孫、六代來孫、七代晜孫、八代礽孫、九代雲孫、十代耳孫。
、配偶
、夫:父母在妻歿、稱「不杖期夫」。父母不在、妻歿稱「杖期夫」。
※昔夫為妻辦完喪事,想要再繼絃者稱「護喪夫」。
、妻:昔有妻為夫殉身的時代,不殉者稱「未亡人」,辦完喪事,想再醮稱「護喪妻」。
、再醮配偶稱「繼夫」、「繼妻」;繼妻稱前妻之子女為「嫡男」、「嫡女」;繼夫稱前夫之子女為「如男」、「如女」。
、妾為「偏室」、次為「側室」,再次為「簉室」;互稱「姒」、「娣」。
、血統認定
、 己之所出但過繼給他人者,稱「出嗣男」、「出嗣女」,別人所 出但過繼給我們的稱「入嗣男」、「入嗣女」。
、受贈水未者、稱「義子」、「義女」;認養貧孤孩童者亦稱、「義子 女」。
、結拜金蘭稱「誼兄弟」、「誼姊妹」,其子女自稱「誼侄」,稱父親之誼兄弟為「誼伯」、「誼叔」,誼兄弟之父稱「誼父」,自稱「誼子」。
、同年為「庚」,稱「庚兄弟」,其子女稱「庚男」、「庚女」。
、 旁系
、平輩
‧男歿:本家稱兄、嫂、弟、弟媳、姊、姊夫、妹、妹婿。
妻之娘家稱妻兄、妻嫂、妻弟、妻弟媳;或稱舅兄、舅嫂、
舅弟、舅弟媳、襟兄、姨姊、襟弟、姨姊妹。
‧女歿:夫家稱夫兄、妯、夫弟、娌、夫姊、姑夫、夫妹、姑夫。
娘家稱胞兄,嫂,胞弟,弟婦,胞姊,姊夫,胞妹,妹夫。
、侄輩:
‧男歿:本家稱侄、侄媳、侄女、侄婿、外甥、甥媳、甥女、甥婿。
妻之娘家稱妻侄、妻侄媳、妻侄女、妻侄婿、姨甥、姨甥媳、
姨甥 女、姨甥婿。
‧女歿:夫家稱侄、侄媳、侄女、侄婿、外甥、甥媳、甥女、甥婿。
娘家稱胞侄、胞侄媳、胞侄女、胞侄婿、姨甥、姨甥媳、姨甥
女、姨甥婿。
喪葬之名詞
屍:在床謂之「屍」。
、柩:在棺謂之「柩」。柩,久也,謂屍入棺。
、奠:定也,也作薦解,如頓爵神前;祭死曰奠。
、奠儀:致送死者家屬供奠之物品統稱「奠儀」。
、奠品:致送喪家為亡魂供饗之物品,如牲、果、花、酒、食‧‧‧等。
、奠禮:出殯前舉行之儀式,可分家奠、公奠。
.家奠:由家屬內親、外戚等依行輩次序行禮之式。
.公奠:由治喪會、宗親會、機關團體、地方首長、 及各級民意代表依序行禮之方式。
.告別式:乃日本人奠禮之稱。
.奠弔:攜帶奠儀或奠品慰問喪家並問遺體或遺像(靈位)行禮敬意。
.行奠:依儀式進行向死者行禮動作,與「奠弔」同。
.奠酒:家奠時用之,同酒灑在地上(或茅沙盤或碗內)以奠逝者。
.奠文:奠弔死者時追懷感念之文章。未備饗物者稱「弔詞」。詩詞謂之「奠詩」。
、弔:問終曰弔
、弔喪:慰問喪家,昔日部落散居,故又稱「覓喪」。
、弔詞:乃奠弔時,口中所念感恩或追懷之語。
、弔唁:慰生者為唁,奠死者為弔;對死者憑弔,對象 屬唁慰。
、弔曲:奠禮時對逝者所談奏之曲,亦稱輓歌。
、唁:(音彥),古體字為獻字,乃弔死者同時作唁生,即慰問喪者的家屬。
、唁信:慰問喪家之信函,亦稱唁文。
、唁電:把唁信用電報傳送至喪家,電信公司稱收信人(喪主)為先生,以傳送電報人敬唁,不可稱敬輓。
、祭:有牲之獻曰祭。對鬼神崇拜之行為;古文乃右手持肉,左 手持器對鬼神之禮節。
、祭器:祭拜鬼神所須之物品。
、祭典:祭祀鬼神的典禮、儀式。
、祭品:祭祀時供鬼神享用之物品。
、祭台:對神明表示恭敬的禮節時所搭蓋的建造物。
、祭禮:對已故多年表示追憶行禮之儀式。可於逝世一週年起舉行之,地點可在墓園、靈位前、宗祠、禮堂等舉行,可分家祭與公祭。
.家祭:在服喪期滿(或對年、三年)或歲時令節,或逝世者冥誕日,由家族親友舉行。
.公祭:由機關團體所舉行之儀式,稱為公祭。
、祭文:對已入墓 者或逝世多年者,所讀之感懷文章。即祭祀時所唸誦之文章。
、祭祀:用食品奉祀於祖先或神靈前,並向其行禮。
、祭掃:在先人的墓前祭祀掃除,亦稱掃墓。
、薦:無牲而祭曰薦。
、訃:報凶聞曰訃、如「訃文」。
、虞、卒哭:
、虞:為葬後之安神祭。
、卒哭:為虞祭後之祭名。
、小祥:斬衰三年之喪,期年(十三月)而行小祥之祭,因其所受之冠為「練冠」,故其祭又名「練祭」。
、 大祥:士虞記云:「又期而大祥」。三年之喪又期,為第二十五月,舉行大祥祭。
、 禫 :三年之喪第二十七月行禫祭。士虞記云:「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注:「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
、 吉祭:士虞記云:「是月也,吉祭」。鄭玄注:「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則祭」。
、 殤 :傷也,言未成人而卒。程子云:「未八歲為無服之殤,不祭」。
、殤:八歲至十一歲,不祭。
、中殤:十二歲至十五歲,其祭終於兄弟之身。
、上殤:十六歲至十九歲,其祭終於兄弟之子。
、成人無後者,其祭終於兄弟之孫,主附五考之側(中、下殤無木主,題名於爐前)。
、 弔唁用語:
、輓:哀悼死者之詞句稱「輓聯」。讚頌死者之詞句稱「輓軸、輓幛」。表彰死者之詞句稱「輓旌」。嘉勉死者之詞句稱「輓額」。稱頌死者的生平,肯定一生之作為稱「輓詞、誺詞」。歌詠死者之詞句稱「輓歌」。在靈柩後送殯者稱「紼」,如「執紼」。
、千古:哀傷死者的辭叫「千古」。古對死者所輓之詞 一律稱「千古」,今者係指男性歿者之稱。
、仙逝:用來頌稱人死為「仙逝」,今指女性歿之稱。
、靈右:只有家族、部屬、學生所寫的輓詞、稱「輓聯」,輓聯不用「千古與仙逝」,用「靈右或幃右」。至於輓額、幛、軸、旌及花圈、花籃、花車等不寫「靈右」,用「千古與仙逝」或直接用弔。
、敬奠:親友致送奠品,自稱敬奠,不可寫「敬輓」。
、悼 :亡者已安葬或火化後再舉行儀式,稱「悼靈」或稱「追悼會」,不 可稱「奠禮」。殯後不可稱「敬輓與弔
喪葬禮儀之問答
、何謂銘旌?
答:銘者明也,旌者旗也,以死者不忍別故,書其爵壽德行以旌之。
、 母喪未盡,而遭父喪如何?
答:對年外則祭大祥,更置父靈,以服其喪。(若父喪在先,其靈不可除)先葬母不虞不祔, 待葬父畢,然後為母虞祔。
、父母接踵而逝,則如之何?
答:均是一體之服,其靈座照序移立,左右另席以奠。俟大祥後附之其餘之喪, 祀之別處可也。
、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其服如何?
答:常服輕喪之服,而拜哭之,既畢返服重服。若重服已除,當服輕服,以終其喪。
、死者之子,幼不能治喪何也?
答:兄弟之長者二之,至於卒哭回拜,使人抱其子而隨行,主喪者 為之代表可也。
、無嗣之喪如何?
答:喪有無後,不可無主,(題故伯叔兄弟)擇親者一位為喪主。縱有兄弟胞姪女子之親,小祥服闋,不行大祥之禮。
、長兄無子,取弟之子為繼,必以長乎,抑以少乎?
答:以長繼長義也,立弟少子比繼長有失繼長之義。(然兄長生前所好者,立之亦可)。
、已過繼伯叔,至後親兄弟俱不幸死絕,欲復歸則負過繼父母,欲不歸則本生父母似此兩難,則如之何?
答:、若生有兩子,則以長子而返繼之。
、如只有一子,則當歸於本生父母。
、嫡子少,庶子長何如?
答:立嫡子不立庶。何待論哉?其題主當為長。其治喪祭尊及見賓客嫡出生之弟,當居大位,行帖亦當論嫡庶之分。(今人多以長 幼次弟行之)。
、嫡妻無主,先妾生子少,後妾生子長,題主奉祀當立何人?
答:為長曰,立長不立少,只論其子之長少,不論其妾之先後也。
、庶子之生母死,題主當何稱其,祭當何所?
答:、若避嫡母,只稱副妣別之,不可以題顯尊之。
、其殯與祭,皆不得正廳,其子常祀於別室。
、若庶子為父後者,當以庶母附於嫡母之側,,亦行三年喪。
、 前母無子早死,而父祀之,繼母之子長,當如何?
答:若柩未葬,為之擇地營葬,改題神主曰,顯妣自稱,亦曰孝子。
、前妻死停柩未葬,至繼妻生子長成,此時乃葬前妻,其繼妻之子當何服?
答:亦當服齊衰,與前妻之子,並列行禮。
、 親母被出,其子當何如服?
答:為之服衰,衰杖期,若父不幸早喪,其母雖得罪於父,未嘗得罪於子則迎歸奉養,及其卒也,亦服齊衰,杖期別葬,而祀於別室。母出廟絕,故當祀之於別室, 嫁母返室亦然。
、俗有繫衣帶於手何也?
答:此雖俗禮,亦厚情也。情既勝禮,則亦無妨,然亡者之身而論, 男亡當帶於左,女亡當帶於右。
、問喪用素燭,何銘旌以紅色?
答:以客書贈,故以紅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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