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應繼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遺產(含權利與義務)繼承比例。應繼分須視繼承人之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8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1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4條)
據此,吾人得以清楚瞭解每一件繼承發生時,有繼承權之人對遺產的繼承比率就是其應繼分。
所謂「特留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為法律賦予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利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不受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之侵害。也就是說,若一個人獲有繼承權時,任何人(包括留遺產者)都不能剝奪其法律給予之特留分。例如父親雖立有遺囑不留遺產給某一個兒子或女兒,但該兒子或女兒仍得繼承遺產的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第1223條)
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第1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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