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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0條)
例如父親死亡,母親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若其子女中有人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該子女之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其父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承之遺產。若該子女的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也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該子女之孫子女(即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代位繼承。
據此,代位繼承有三個條件:
一是原繼承人為第1順序之繼承人。
二是原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三是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也就是說,姪子或姪女無法繼承伯父、叔父或姑媽的遺產。堂兄弟姊妹彼此也無法相互繼承遺產(更毋庸論及其子女矣)。因為這些人雖有很親近的血親關係,但都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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