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
第一節 治喪
第四十五條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下:
1. 奠禮開始。
2. 與奠者就位。
3. 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4. 上香。
5. 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6. 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7. 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
8. 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9. 禮成。

第四十九條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商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第五十條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置如下:


第三節 出殯
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下:
1. 前導(標明○○○○○之喪)。
2. 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3. 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4. 遺像。
5. 靈柩。
6. 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7. 重服親屬。
8. 親屬。
9. 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下:
1. 安葬禮開始。
2. 全體肅立。
3. 主奠者就位。
4. 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5. 上香。
6. 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7. 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8. 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9. 扶靈柩入壙。
10. 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11. 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12. 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下列五等:

 

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 , 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1. 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2. 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3. 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4. 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5. 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1. 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2. 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3. 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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