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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空中大學九十三學 年度 下學期期中考試題【正題】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共1頁

 

(一) 解釋法律名詞(五題任選四題作答,每題 10 分)

(1)  姻親

ANS:因婚姻媒介而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稱為姻親。依民法第 969 條之規定,姻親

分為 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或兄嫂; 配偶之血親,如岳父母或妻之弟妹;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自己配偶之兄弟之妻。

 

(2)  夫妻冠姓

ANS:男女結婚後,創設夫妻身分,此時夫妻如何稱姓,現行民法第 1000 條規定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中,以一次為限。

 

(3)  非婚生子女

ANS:非婚生子女乃生父與生母無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或受胎時生父與生

母無婚姻關係,或受婚生推定之子女被父或母提出婚生否認之訴,而被推翻

婚生子女。

 

(4)  結婚之戶籍登記

ANS:依民法第 982 條第二項之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

婚。依此規定,在第三人未反証推翻其推定時,發生夫妻之身分,但第三人

一經反証成功,則溯及結婚登記時不能成為夫妻。

 

(5)  會面交往權

ANS:所謂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其內容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會面、通信或

其他權利。依民法第 1055 條第五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

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或期間。

(二) 問答題(四題任選三題作答,每題 20 分)

(1)依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有那些結婚要件的違反,其結婚為無效?

ANS:依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結婚違反民法第 983 條有關禁止結婚之親屬及

民法第 985 條有關重婚之規定之實質要件,該結婚依民法第 988 條第二項之

規定無效。又結婚違反民法第 982 條第一項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之証人之形

式要件,依民法第 988 條第一項,該結婚無效。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行使有不同意見時,應如何決定?

ANS: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行使有不同意見時,如不為重大事項,由父母

妥協決定,但為重大事項時,依民法第 1089 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請求法院

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但法院為該決定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

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此為同條第三項所明定。

 

(3)兩願離婚應具備何種形式,始能消滅夫妻身分?

ANS: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証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兩願離婚

必須具備 離婚書面同意書 二人以上証人之簽名 主管戶政事務所之離婚

登記,始能消滅夫妻身分,此三種有缺一時,離婚無法生效。

 

(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其念國中一年級。丙從其祖父獲贈一筆 A

土地。請問甲男與乙女對丙之 A 土地有無權限?

ANS:甲男與乙女對其子丙獲贈之土地,依民法第 1087 條之規定,為未成年子女

丙之特有財產,該丙之特有財產,依民法第 1088 條之規定,父母甲男與乙

女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之權,並為子女丙之利益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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