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題【 正 參】25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一律橫式作答    2-1

壹、選擇題(每題 5分,計 30 )

(C)1.依照現行民法,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辯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經聲請而為:(A)監護宣告(B)殘疾宣告(C)輔助宣告(D)準死亡宣告

(C)2.有關扶養的方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下列何者決定:(A)家長(B)

直系血親尊親屬(C)親屬會議(D)社會福利主管機構

(C)3.我國民法上親屬會議,以會員幾人組成:(A)3(B)4(C)5(D)7

(A)4.繼承權被侵害者,依照民法的規定,在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多久期間內未行使,其回復請求權將

消滅:(A)2(B)3(C) 5(D)10

(B)5.依照現行民法,繼承人得於多久期間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A)繼承開始三個月內(B)

知悉繼承三個月內(C)經債權人通知六個月內(D)經檢察官命令應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

(B) 6.甲為求子女和睦,在遺囑中特別要求,子女在死後不得分割遺產。依照民法的規定,此項遺囑

禁止分割,禁止的效力以多久為限: (A) 5(B)10(C)15(D)20

 

 

貳、名詞解釋(每題 6分,計 30 )

1.委託監護指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的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之職務。     p.198

2.同時存在原則 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須生從始可。  P.251

3.遺產受酌給權 指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扶養的程序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P.282.

4.代筆遺囑指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者。   P.325

5.特留分指繼承一旦開始,繼承人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處分其遺產所能保留的最少部份。P.339

 

 

參、簡答題( 40)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及一女 A。丙成年後與丁女結婚,生有小娟、小惠二女。今年五

月,甲與丙一同出國旅遊,在旅途間因住宿的旅館因地震倒塌,兩人共同遇難死亡。甲男死亡時,

遺有現金 120萬元,且生前未立遺囑,試依現行民法說明,(1)何謂代位繼承?(本項 5 分) (2)在本

案例,有關甲之死亡,繼承人應當如何繼承?(本項 5 分) (3)何謂特種贈與之歸扣 ?(本項 5 分)?(4 )

如在本案例,甲生前曾因丙結婚而贈與丙現金 30 萬元,試問:在此情形下,有關甲之死亡,繼承

人又應當如何繼承?(本項 5 分)     (本題 20 分)

 ANS: (1)代位繼承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被代位繼承者之繼承順序,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本項 5 分) p.258

(2)甲死亡,應由其妻乙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丙與 A共同繼承,按人數均分。但甲與其子丙同時遇難,因我國民法採「同時死亡推定」原則,所以甲死亡時,應推定丙已死亡,故丙之應繼分由丙之女小娟、小惠代位繼承。此時,乙分得 1/3(40萬元)A分得 1/3(40萬元),小娟與小惠各得 40 萬元的 1/2,即 20 萬元。    (本項 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題【 正 參】25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一律橫式作答      2-2

 

 

(3)特種贈與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分居、結婚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

時,應將該贈與價值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作為應繼財產。 (本項 5 分) (本

項 5 分) p.290

(4)此時,甲對丙生前贈與的 30萬元,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所以,乙及 A分別分得 50萬元

((120+30)× 1/3 = 50 萬元],小娟與小惠各分得 10 萬元 (50 萬-30 萬)÷2 =10 萬元。   (

5)

 

 

 

 

二、試依據現行民法,說明:( 1)繼承人在何種情形下下,會構成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本項 5)(2)

何謂表示喪失繼承權? (本項 5) (本題計 10)

ANS:

(1)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指: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本項 5)

(2)表示喪失繼承權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本項 5)

 

 

三、試依現行民法,簡要說明: (1)民法上家的定義為何? (本項 5) (2)民法規定的扶養權利的順序? (

5)    (本題計 10)

ANS: (1)家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本項 5) p.221

(2)依民法,扶養權利的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3)家屬;(4)弟姐妹;

                                              (5)家長;(6)夫妻之父母;(7)子婦、女婿。 (本項 5), 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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