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公保給付簡表 |
||||
項目 |
補助種類 |
補助內容 |
應繳證件 |
備註 |
結婚 |
1.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夫妻雙方同為公務人員均可申請) |
◎戶籍謄本 ◎結婚證書 |
◎三個月內申請。 ◎婚假十四日。 |
2.福利互助 |
結婚互助: 補助二個互助俸額。 |
◎戶籍謄本 ◎結婚證書 |
||
生育 |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配偶或本人分娩,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不滿五個月流產不補助。(940101修正) 生育多胞胎 |
◎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 |
◎三個月內申請。 ◎產前假八日。 ◎分娩假(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假二十一日。 ◎未滿三個月流產假十四日。 ◎配偶分娩,陪產假二日。 |
重大 |
1.福利互助 |
重大災害互助: 水、火、風災、地震補助 |
1.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災證明 |
◎二個月內申請。 |
2.省教育會災害慰問金 |
台灣省教育會災害慰問金詳省教育會施行要點 |
鄉鎮市公所救濟金證明書 |
◎三個月內申請。 |
|
3.學產基金災害慰問金 |
|
◎三個月內申請。 |
||
子女 |
◎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另訂。 |
◎國中小學不附證件。 ◎高中以上學生證影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住院 |
1.省教育會住院慰問金 |
◎診斷書 |
◎三個月內申請。 |
|
2.學產基金住院慰問金 |
◎診斷書 |
◎三個月內申請。 |
|
|
殘廢 |
公 保 殘廢給付 |
全 殘 廢: 因公: 卅六個月保險俸額; 非因公: 三十個月保險俸額。 半 殘 廢: 因公: 十八個月保險俸額; 非因公: 十五個月保險俸額。 部份殘廢: 因公: 八個月保險俸額; 非因公: 六個月保險俸額。 |
◎殘廢證明書 ◎給付請領書 ◎請領收據 |
◎自得請領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退休
退職
資遣 |
1.福利互助 |
福利互助: 未滿七年: 每滿一年一個互助俸額。 七年以上: 每年增給二個互助俸額。 最高標準: 以二十個互助俸額為限。 |
核定機關 |
|
2.公保給付 |
養老給付: 每滿一年給與一.二個保險俸額,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
核定機關 |
|
|
3.獎章獎勵 金 |
獎章獎勵金: 一等服務獎章:10800元 二等服務獎章:7200元 三等服務獎章:3600元 |
獎章證書正本 |
|
|
4.省教育會退休慰問金 |
詳省教育會施行要點退休慰問金標準 |
退休證明書影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
本人 |
1.殮葬補助 |
殮葬補助: 土葬薪俸五個月。 火葬薪俸七個月。 |
◎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2.福利互助 |
喪葬互助: 未滿七年: 給與六個互助俸額。 七年以上: 每年增給二個互助俸額。 最高標準: 以二十個互助俸額為限。 |
◎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
3.公保給付 |
公保死亡給付: 因公: 卅六個保險俸額; 非因公: 三十個保險俸額。 |
◎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公保死亡給付: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
|
4.省教育會喪亡慰問金 |
詳省教育會施行要點喪亡慰問金標準 |
◎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
5.學產基金喪亡慰問金 |
◎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
||
眷屬
|
1.生活津貼 |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 五個月薪俸額。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須以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 三個月薪俸額。 |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戶籍謄本
|
◎三個月內申請。 ◎眷屬喪假如下:
◎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
2.福利互助 |
喪葬互助: 父母、配偶: 五個互助俸額。 子女: 二個互助俸額。 (外)祖父母或孫子女: 申請祖父母喪葬互助,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二個互助俸額。 |
|||
3.公保給付 |
公保眷喪津貼: 父母、配偶: 三個保險俸額。 十二歲至廿五歲子女: 二個保險俸額。 未滿十二歲子女: 一個保險俸額。 |
留言列表